返回

第272章 不能自视过高(求月票)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:
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
    第272章 不能自视过高(求月票) (第1/2页)

    “来,咱们四个站一起!”

    沈奇拉着刘得华,在他心目中华仔永远年轻帅气。

    “你选片子的眼光真好。”

    刘得华由衷地赞叹,一部《听说》,一部《石头》,真就是财神爷追着喂饭。

    尤其是《石头》这部电影,还是他力荐的。

    他的亚洲新星导投了几个导演,宁浩是唯一一个减少了投资的,也是唯一一个赚钱了的。

    当然,他做这个计划本意就是为了扶持新导演。

    真要是为赚钱,就不会拿这麽多钱投资新导演了。

    2500万投六部电影,还要考虑“亚洲新星导”的运营资金,不可能让人白干活。

    换算成票房,最起码要票房过亿才有可能赚回来。

    “不,是华哥您的眼光好,是您让我们投的这部《石头》,我纯粹是靠运气。”

    沈奇哪知道《石头》好不好,能不能赚钱,又不止他一个人看过《石头》剧本。

    别人都觉得不行,他又怎麽可能慧眼识珠。

    关键还是刘得华当时说了,电影如果票房成绩一般,先让沈奇先分钱,等沈奇把成本收回来了他再拿。

    这种好事任谁都不可能拒绝。

    “别这麽说,很多时候运气也是一种本事,比眼光好更有用,运气来了,挡都挡不住!”

    刘得华听到他这话顿时哭笑不得,其实当时如果他咬咬牙给宁浩投个500万,那他赚的更多,但是现在说什麽都晚了。

    好在他也觉得不亏,认识沈奇这样一个人,以後合作的机会还多着呢。

    他甚至想和沈奇一起在香港那边成立电影公司。

    之前在湾湾见邱福生的时候就开过一次口,但是被沈奇拒绝了。

    沈奇表示他其实没有什麽钱,用的都是背後大老板的钱。

    刘得华不管这些钱是背後大老板的还是沈奇自己的。

    只要能用就可以。

    他倒是想认识一下沈奇背後的大老板,可惜沈奇藏得非常严,始终没有介绍给大家认识,就连宁浩都没有见过。

    他也能理解,娱乐圈这地方竞争特别激烈,能认识一个老板非常不容易。

    介绍给别人认识,说不定别人能跟这个老板相处得更好,也就把你的资金资源给抢走了。

    “华哥的《墨攻》杀青了吗?”

    沈奇知道刘得华最近一直在内地拍电影。

    “早就杀青了,现在正准备拍《门徒》,”刘得华关心沈奇的行程,“你什麽时候去香江?”

    “导演让我八月初进组,差不多正好能拍完《破军》。”

    这也是沈奇和两边协调之後的结果。

    他在两边的戏份都不多,很容易就错开了,这样就不必上午这个片场,下午去另外一个片场。

    毕竟,两部电影的人设完全不一样。

    一部是卧底警察,另一部是瘾君子。

    沈奇最近在控制体重,没有进一步减肥,就是为了能区分两个角色。

    等到《破军》拍完,他就要实现身材大变样。

    “到了香江住哪,不想住酒店,可以住我那儿,我名下有好几套房子呢。”

    刘得华询问道,他到时候肯定要招待沈奇。

    他这个人非常会做人。

    虽然也有人觉得他太假,但是他始终认为,以诚相待必然能结交到朋友。

    所以,他的几套房子有的低价出租,有的直接给朋友白住。

    “还是住酒店吧,反正剧组给安排,我从小穷惯了,哪儿都能睡得着。”

    沈奇甚至在网吧睡过一段时间。

    那段经历其实就发生在两年前,但是似乎又已经变得非常遥远。

    印象深刻的只有很多人在网吧看毛片。

    看的一脸荡漾。

    聊了一会,韩三屏也来了。

    刘艺菲和高露打了招呼之後离开,沈奇本来也打算跟她们一起走的,却被韩三屏给留了下来。

    韩三屏和刘得华聊得火热,他们是一个发行方一个出品方,属於《石头》这部电影最利益相关的存在。

    他们也不是第一次打交道。

    《天下无贼》就有刘得华的投资,当时的发行方也是中影。

    不过,他们聊的话题却不是《石头》和《天下无贼》,而是一部叫《刺马》的电影。

    沈奇一开始没听清,还以为是叫《草泥马》。

    後来才知道是《刺马》,刺杀马新贻。

    马新贻遇刺案是“清末四大奇案”之一。

    另外三大奇案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、名伶杨月楼案、太原奇案,沈奇之前看过相关的文章。

    “男三是年轻人对吧,没必要死磕金城武,可以让沈奇演啊!”

    韩三屏看到边上的沈奇,突发奇想地来了一句。

    这部叫做《刺马》的电影,最重要的演员是李联杰。

    陈可辛找到李连杰,以1.2亿的片酬请他出演男一号。

    李连杰念在和陈可辛是多年好朋友的份上,只要了一个友情价,最後以1亿的片酬出演。

    紧接着,陈可

    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
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