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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8章 《正漕制守祖制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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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658章 《正漕制守祖制疏》 (第2/2页)

州县之外擅调民夫,名曰“分段疏浚”,实则分权;名曰“设闸蓄水”,实则夺利;名曰“以工代赈”,实则聚民。

    此三者,皆与祖制不合。夫祖制者,非一人之制,乃列祖列宗与天下贤才共定之制也。林砚秋何人,敢以一人之私见,变百年之成宪?

    二曰弃儒从利。

    国家养士,所以养其德行,非养其才辩也。林砚秋以文章得幸,蒙圣上钦点状元,赐匾“文魁济世”。所谓“文魁”者,当以文章传道;“济世”者,当以德行化民。今林砚秋不修圣贤之学,不读经史之书,终日奔走于河道之间,计较于物料之末,与匠人为伍,与商贾为邻。

    此非“文魁”之所为,亦非“济世”之正道。昔者子贡问政,夫子曰:“足食,足兵,民信之矣。”圣人之意,以信为本,以食为末。

    今林砚秋专务其末,而忘其本,是弃儒从利也。弃儒从利,则士风日下;士风日下,则国运日衰。此臣等所深忧也。

    三曰惊扰百姓。

    夫春耕者,农事之始,民食所关。今林砚秋以工代赈,聚民于河,动辄千人,离其田亩,误其农时。虽给工钱,而民失其本业;虽曰利民,而民实受其扰。

    且河道之工,非一朝一夕可成。今年聚之,明年又聚之,民无宁日矣。臣等闻之,古之治河者,必待农隙;今之治河者,不问农时。此非惊扰百姓而何?

    臣等伏读《会典》,见祖制漕运则例,皆有“凡因私调民夫者,以违制论”之条。林砚秋擅调民夫,是违制也。

    违制者,法之所不容。臣等非不知林砚秋才学可取,然才学者,小善也;祖制者,大经也。不可以小善掩大经,不可以一时之利废万世之法。

    臣等又闻之,今日一林砚秋,明日百林砚秋。

    林砚秋以少年得幸,遂轻改国法;他日若有少年效之,争言变法,争言改制,则国家之法,朝令夕改;天下之士,争逐利禄。

    此非社稷之福也。臣等所以不避斧钺,冒死上陈者,正为此耳。

    伏乞圣上,念祖宗之成宪,察士林之公议,将林砚秋所拟漕运改制章程,饬令停止;其已行之州县,着令复旧。

    林砚秋本人,或令其回翰林院供职,专修文章,以养德器;或量加裁抑,以息物议。

    如此,则祖制可守,士风可正,天下幸甚,臣等幸甚。

    臣等无任战栗待命之至。谨具疏以闻。

    署名(四十七人):

    信州府致仕教谕 沈临川

    临江府举人 顾子安

    信州府隐儒 吕知微

    南昌府致仕知县 王守正

    九江府书院山长 刘世昌

    饶州府致仕教授 张元德

    抚州府乡绅 李廷芳.................(此处省略余下人名。)

    (倡首:信州府府学教授 周松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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