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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2章 十七条我认五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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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82章 十七条我认五条 (第1/2页)

    “对这十七条,你有什么要说明的。”

    一月九号,上午九点半。

    停职第十九天。

    市教育局,信访接待室。

    长桌。

    柏文山坐主位,左右各一个人,一个记录,一个不说话。

    曹永年坐一侧,武大军坐他旁边,脚边放着一个帆布袋。

    温良坐对面。

    门是虚掩的。

    门外走廊上站着一个人,端着搪瓷缸子,没有进来。

    温良把手放在桌上。

    “第一条。”

    “第四条。”

    “第七条。”

    “第八条。”

    “第九条。”

    “属实。”

    记录那位的手停在纸上。

    他抬起头看了柏文山一眼。

    柏文山没有看他。

    “你说属实。”

    “属实。”

    “你知道你在说什么。”

    “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第一条是当众撕毁学生试卷。”

    “是我撕的。”

    “第四条是把五十三名学生的评价数据张贴在走廊。”

    “是我贴的。”

    “第七条是非工作时间到学生家庭住址楼下。”

    “我去了。十一月二十六号上午九点二十,第二节课间,我一个人去的。”

    “第八条。”

    “学生把本子放在讲台上,我收了。没有交接手续。”

    “第九条。”

    “十二月五号晚自习,我让全班把桌子推到墙边。”

    “我让十一个学生按立场站到三个角落去。”

    “这两件事我都做了。”

    接待室里安静了一会儿。

    曹永年伸手去够茶杯。

    杯子在他右手边,他伸手过去,手指碰到杯壁,没有拿起来。

    他把手收回来了。

    他的指节在桌面上压了一下。

    “温良同志。”

    柏文山把材料翻了一页。

    “按流程,我现在应该问你对这五条有什么解释。”

    “我没有解释。”

    “一句都没有?”

    “有一句。”

    温良说:

    “这五条,没有一条是藏着做的。”

    “什么意思。”

    “第一条,那天教室里五十三个人。”

    “第四条,那张纸贴在教学楼一楼走廊公示栏上,贴了一天,全校都路过。”

    “十二月一号年级组例会上,我当着十四个人说过一句‘十一月二十四号那一次,是我做错了’。”

    “这句话进了例会记录。”

    “第七条,我去的那天上午十点,回学校就把两张纸摊在武老师桌上了。”

    “第八条,教室里当时二十几个学生。”

    “第九条,那天晚上(8)班班主任在后门口站了一会儿。”

    他把手从桌上收回来。

    “我认这五条。”

    “我不认‘隐瞒’这两个字。”

    “这两个字要是成立,那五条就不是五条。”

    “是五条加一条。”

    “武老师。”温良说。

    武大军把脚边那个帆布袋提起来,放在长桌上。

    他没有说话。

    他只是把袋子打开,把里头的东西一样一样往外拿。

    三摞。

    柏文山坐直了。

    第一摞。

    十张纸,手写的,纸都不一样。

    每一张底下:名字、学号、日期、手印。

    十份实名说明。

    第二摞。

    一张纸。

    上面五行,一行一条。

    底下他自己的签名、日期、手印。

    五条自认书。

    第三摞。

    最厚。

    用长尾夹夹着,每一份右上角贴了一张小纸条,写着条号。

    十二条对应的证明件。

    温良把三摞按顺序摆好,一摞挨一摞,摊在长桌中间。

    摆完他把两只手收回来,放在膝盖上。

    他没有再说话。

    柏文山看了他两秒。

    然后他伸手,把最厚那一摞拉过去。

    他从第一份开始翻。

    贴着“2”的那一份。

    《人事档案与学生材料调阅单》复印件。

    九月十号。调阅内容:高三(7)班三年考勤原始记录。

    审批人签名:武大军。

    “第二条说‘私自调阅’。”温良说。

    “这上头有签字。”

    贴着“5”的那一份。

    《年级组批复》。

    十一月七号。

    兹批准高三(7)班班主任温良,依据《教学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,于 11 月 20 日为本班增设班级自主检测一次。

    签名,日期。

    “第五条说‘私自增设班级考试’。”

    “批的人在这儿坐着。”

    武大军没有动。

    柏文山把这一份放在一边。

    贴着“6”的那一份。

    《考务事项变更单》。

    变更事由那一栏是手写的:

    经复核,原编排以成绩数据为排序依据,不符合《考务工作规程》第二十二条,作废重排。

    底下签名:曹永年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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